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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www.bfnn.org/book/books2/1029.htm



五戒表解


 


懺雲法師編


 


殺戒


盜戒


淫戒


妄語戒


酒戒


 


殺戒


 




























釋名



斷命曰殺,有情曰生。斷有情命,是曰殺生。墮胎胎兒死犯殺戒。自殺亦犯殺戒,與殺人罪同。



制意



一、由殺害生命,罪業深重,不堪入道。


二、殺害眾生,違背大悲心故。


三、背恩養故,眾生皆我過去生中父母故。


四、傷善緣故。後生結冤,不相度故。


五、悉具佛性,應敬不輕,豈可殺害。


六、違背菩薩無畏施故。


七、乖四攝行故。以殺害眾生則不得攝化故。


八、殺生奪命,超過盜其所有一切極多極貴之珍寶錢財故。


九、依眾生故,乃得成佛,殺生何依。


十、三世諸佛法爾不殺生故。



次第



一、人道應具惻隱之心,菩薩萬行,以大悲為本,為存人道及萬行之本,先需戒殺。


二、有情所重,莫過性命,為救物命,先制殺戒。



具緣



具五緣成犯。


一、  是眾生。


二、  眾生想。


三、  起殺心。


四、興方便。


五、命斷。



輕重



有逆罪、重罪、輕罪之分:
一、殺父母、和尚、阿闍黎、阿羅漢為逆罪。


二、殺人為重罪。


三、殺畜生為輕罪。


又就
一、能殺心(癡重、瞋貪次之。)
二、所殺生。


三、所用殺法。


罪報輕重不同。



開遮



開緣有三:


一、為救多數之人。


二、為救三乘聖賢,以慈悲心殺害凶徒,寧自犯戒墮入地獄,而不令此惡人犯五逆罪。


三、狂亂心(即嚴重之精神病)見火而捉如金無異,見糞而捉,如栴檀無異,乃名為狂。較此輕者仍為非狂,犯戒則得重罪。



果〈犯〉報



殺生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多病短命。


三、所感外物,皆少光澤,不久住故。


四、心常懷毒,世世不絕。


五、心懷恐怖。


六、惡夢。


七、眾生憎惡。


八、命終之時,狂怖惡死。



果〈持〉報



戒殺


一、戒殺即維修無畏施。


二、慈心增上,煩惱減少。


三、斷滅瞋心,蠲除熱惱。


四、少病、長命。


五、眾生親近,鬼神守護。


六、常無惡夢,寢覺快樂。


七、解除怨結,廣結善緣。


八、無惡道怖,命終生天。


九、於未來世,富貴自在。


十、受持五戒,若念佛發願,則必往生淨土。




 


盜戒


 




























釋名



不與而取他物,名之為盜。


類分多種:


一、偷取


二、劫取


三、騙取


四、脅取


五、訛賴取


六、抵謾取


賭博、偷稅皆犯盜戒。印刷品郵件附信,亦犯盜戒。



制意



一、業道重故。謂犯偷盜重罪,豈堪入道。


二、犯國法故。古今各國無不禁盜。人天大小乘戒悉制為重。


三、被盜之人,焦慮憂惱,或致失命。


四、違六度背四攝。以彼法先令布施,以度攝眾生。今則反盜眾生財物,違背彼法故。


五、壞人信心,破滅佛法故。


(五戒悉同)



次第



一、約十善業及十惡業,皆先殺次盜。


二、殺盜二罪,先害正報,次損依報。反之斷惡修善,則應先不害正報,次不損依報。



具緣



一、有主物


二、有主物想


三、有盜心


四、是重物(值銀八分以上)


五、興方便


六、舉離本處



輕重



有極重、重、輕之別:


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盜三寶物,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盜國營公有財物者罪重。盜物值八分銀者犯重罪。


三、八分銀以下中罪、輕罪。


又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開遮



開緣有五:


一、與想(以為人已與己也)


二、己有想


三、糞掃想(極賤之物)


四、暫用想


五、親厚想


菩薩見惡官盜賊,奪他財物,以慈悲心,


隨力所能,罰治奪取,還所有主,不犯。



果〈犯〉報



偷盜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貧窮下賤,或多資財,而不得自在使用。


三、苗稼房屋,遭水火霜雹等災。


四、他人失物,於己生疑。


五、身常受苦,心懷憂惱。



果〈持〉報



戒盜


一、資財盈積,而不散失。


二、多人愛念,信任不疑。


三、善名流布,十方讚歎。


四、處眾無畏,人不敢欺。


五、身心安樂,命終生天。



 


淫戒


 




























釋名



染情逸蕩,污穢交遘,名不淨行。與己妻之外一切男女,犯不淨行,是名邪淫。受五戒居士應嚴戒之,又居士若自發心,亦可戒正淫,名梵行優婆塞(期間久暫,隨自發心)



制意



一、淫欲能繫縛眾生,不令解脫。令眾生造種種業,受生死苦。為眾惡之源,生死之本。


二、損自德行故,染心看者,越毗尼罪,何況身犯。


三、業道重故,若犯邪淫,不堪入道。


四、亂靜心故。謂欲火喧心,令失正念正定,不得涅槃,障正菩提。


五、入魔網故。經云此淫欲者,是眾魔境界。



次第



菩薩利生,以戒殺為先,因殺生極為違背利生故。自利修行,以戒淫先,因淫念染汙淨心,障生定慧,引生眾惡,受生死苦,極違背自利故。



具緣



一、是眾生。


二、是正境。


三、有染心。


四、起方便。


五、與境和。



輕重



就心、境、數,罪報輕重不同:


甲就心,貪心罪重,瞋癡次之。


乙就境,與尊重之人,親人犯淫,罪重。


丙就數:


一、  暫犯即止


二、  數犯乃斷


三、  數犯數斷


四、  犯而久續。


(前輕後重)



開遮



開緣有三:


一、若睡眠無所知覺。


二、若不受樂。


三、無有淫意。


在家居士為化眾生,心淨如佛,可開方便。


受八關齋戒日或菩薩戒居士。於六齋日應戒正淫。


出家僧眾唯遮無開。若犯手淫,或故意摩觸,皆犯淫戒中輕罪。



果〈犯〉報



邪淫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妻不貞良。


三、眷屬不得隨意。


四、淫欲為因,生死為果。


生死者,包括三苦八苦,即自生至死,一切諸苦。以及死生生死,輪迴之苦。



果〈持〉報



戒淫


一、諸根調順,永離喧調。易修禪定,得真實慧。


二、人天尊敬,諸方讚歎。


三、戒邪淫者,未來生中,父母、宗親、妻子、眷屬、孝有貞順,純潔無雜。


又離於女人無有過失,令諸眾生,無復染愛。


四、戒正淫者,當來成佛,得馬王陰藏相。(佛三十二相之一)


五、解脫生死,早證菩提



 


妄語戒


 




























釋名



心口相違,言不稱實,欺誑他人,名曰妄語。亦攝惡口(罵詈)


兩舌(離間語)


綺語(華美浮詞,無義利語)



制意



一、業道重故。妄語之人,不堪入道。


二、誑惑人故。回惑人心,惱害他人,欲造惡業,妄語在先。


三、實語益故。言語正直,心地坦白,易得解脫。


四、鬼神棄故,諸天鬼神,捨棄不護。



次第



前三為身業在先,此為語業在次。然語業易犯,且分四種,罪報亦重。



具緣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三、起誑心。


四、覆實事。


五、言明瞭。


六、前人解。



輕重



有逆罪、大妄語罪、小妄語罪之分:一、法說非法,非法說法,及破羯磨僧,破轉法輪僧,為逆罪。


二、妄言證聲聞菩薩果位,犯大妄語中重罪。


三、妄言見鬼見神,持戒清淨,能習禪定,善通三藏,證世間四禪八定,犯大妄語中輕罪。以上三種,淆亂正信,害正法眼故為大妄語。


四、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覺言不覺,不覺言覺。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實有言無,無言實有。皆犯小妄語



開遮



大妄語開緣有三:


一、增上慢人。


二、若說果位不言自證。


三、若戲笑說,謊說。


小妄語開緣:為救護眾生劇苦及性命,或為佛法而自無惡心。


綺語開緣有二:


一、為止息他人悲傷、憂愁、惱怒故。


二、為攝護他人令信佛法故。



果〈犯〉報



妄語


一、墮三惡道。


二、多被誹謗。


三、為他所誑。


四、言無人受。


五、語不明了。


六、種不得果。


七、口氣惡臭。



果〈持〉報



戒妄


一、口常清淨,如優缽羅香。


二、為諸世間之所信敬。


三、自心歡喜,人皆欣悅。


四、未來生處,恒聞如意音聲。


五、增自威德,得無礙辯。



 


酒戒


 




























釋名



俱酒色、酒香、酒味,飲之令人昏醉,放逸之飲料名酒,飲則犯戒。


酒有二種:


穀酒,用五穀所釀造者。


木酒,用花、果、種、根、莖、葉或藥草所釀造者



制意



一、失禮儀。酒能令人迷醉,失禮貌威儀。


二、破淨戒。醉時能破一切戒品,墮落惡道。


三、失定慧。酒醉亂心,昏失明慧,令人癡迷。


四、損財利。使人消耗財物,損依報也。


五、增疾病。引生多種疾病,損正報也。


六、生災禍。引生蹶仆傾跌、鬥毆兇殺、車禍等事。



次第



前四戒為性戒在先。


酒戒為遮在後。


但菩薩戒則酤酒重於飲酒,以損害眾生,違背菩薩道故。



具緣



一、  是酒(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醉人者。)


二、  無重病因緣,飲則咽咽犯。(咽咽犯,即咽一口犯戒一次,按口咽計罪)



輕重



一、  自飲犯五戒中酒戒。


二、  酤酒釀酒,犯菩薩戒,罪重。


南山律祖云:


飲酒、有人於下加辛肴者(五辛、蔥、韭、蒜等)正文無此。然既受淨戒,焉啖膻臭,理不可也。今按吸煙,亦應判為不可。



開遮



開緣有二:


一、  病時偏以諸藥至之無效,非酒不愈,方始服之。


二、  若以酒塗瘡(即外科用藥酒無犯)


麴,酒糟不應食。食中有料酒,食之不醉人者無犯。受酒戒者不得吸煙及食五辛。



果〈犯〉報



飲酒


一、  死墮灌口地獄。(釀酒,踱酒河地獄。酤酒,墮酒池地獄。)


二、  生於人中,愚狂,不信正法。(即不信因果性相諦理。)



果〈持〉報



戒酒


一、  神智清明,恬靜安寧。


二、  善持四重,不犯眾罪。


三、  來世生人天道中,不墮三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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